
90后的黄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,几年后黄女士不幸确诊恶性肿瘤,某保险公司以黄女士投保时未告知肿瘤家族史为由拒赔。黄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,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。
3月13日,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,并当庭宣判。
2022年8月,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,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,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。
2025年1月,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。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。黄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。一审时,保险公司称,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“母亲患乳腺癌、卵巢癌,外婆患肺癌”家族肿瘤遗传史,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,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,主观上存在故意。不同意黄女士全部诉请。
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;豁免黄女士后续保费;向黄女士退还保费6454元;保险合同继续有效。
某保险公司不服,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。
二审开庭审理时,合议庭围绕某保险公司关于“肿瘤家族史”询问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性、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,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义务,以使保险人准确判断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。
某保险公司在《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》中询问的内容是“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”,而非询问关于肿瘤家族史的情况。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。不论从医学专业还是普通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认知,均不能认定“肿瘤家族史”属于“遗传性疾病”,故不能认定某保险公司在《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》中做出了关于“肿瘤家族史”明确有效的询问。
黄女士已如实告知销售人员自己亲属患有肿瘤情况,销售人员并未进一步详细询问,且并未拒绝继续投保案涉产品。故不能认定黄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。
北京金融法院当庭宣判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某保险公司应向黄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、退还已收取保费、继续履行合同。
该案主审法官、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,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询问事项应当范围合理,清楚明确,出现专业术语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提示说明,不能滥用询问的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或者设置有歧义的用语。如果出现了概括性条款或者语焉不详、内容歧义的询问内容,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,以实现案件的实质公平。
该案中,保险公司在《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》中询问的是患有遗传疾病情况,而非肿瘤家族史。客观上根据目前医学认识,难以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。黄女士在投保时未隐瞒母亲的患病情况,不能苛求消费者主动告知询问条款之外的内容。(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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